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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新能源汽车,小区物业以消防为由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
提交时间 2020-07-14
咨询内容 地下充电桩消防有权利管么,前期安装充电桩的车位被消防下了整改通知单,。现在,小区物业以消防为由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想咨询下政策法规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0-07-17
回复内容

亲爱的李恒晔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规定,“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按照以上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住(小)区应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如有问题请咨询有关部门。2016年以前建设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

另外,lay雷竞技印发的《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第十六条规定:“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实施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落实”。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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