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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国有独资公司注销是否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提交时间 2021-10-12
咨询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成立时有省政府批文,注销时是否需要报省政府批准?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1-10-19
回复内容

网民你好,根据有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注销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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