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豫医保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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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4-29 |
| 咨询内容 | 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纳入门诊特定药品范围。附件1目录中的药品 未添加说明 1、补偿比例? 2、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请问如何购买报销。4月份购买是否能报销 、 例如:附录一 16,这些药很贵,需要长期服用治疗。现在能否购买,4月份的购买能否进入医保报销。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
| 回复时间 | 2020-05-08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2号要求“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定药品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乙类门诊特定药品原则上首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2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脱贫攻坚期内的农村参保贫困人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左右,其他相关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药品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政策、经办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目前文件已经下发,各地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好系统调整工作。具体情况您可进一步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