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河道保护范围 |
|---|---|
| 提交时间 | 2021-07-29 |
| 咨询内容 | 片区开发占据河道保护范围需要向行政部门备案?还是应该避让 ,具体该如何处理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水利厅 |
|---|---|
| 回复时间 | 2021-07-30 |
| 回复内容 | 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