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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人防手续的办理范围
提交时间 2020-09-19
咨询内容 我县有一面粉厂项目,在2016年9月2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外),2016年11月8日取得土地证(工业用地),2017年9月21日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018年6月5日取得制粉车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外)。另外该企业的1办公楼、9副产品厂库、1213工作塔、17结算中心等工程在2019年9月18日取得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办公楼、1213工作塔、17结算中心2020年5月18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占地在2018年1月19日经市政府批复纳入我县城市规划区。现建设单位办理余下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以取得土地时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为由,拒绝履行人防义务。问:1、制粉车间项目是否需要履行人防义务并补办人防手续?2、1办公楼、9副产品厂库(面粉包装和成品库房)、1213工作塔(存储小麦)、17结算中心(财务结算用)项目,是否需要履行人防义务并办理人防手续?3、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工业厂房(因不在结建范围内)应建人防面积该如何确定?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0-09-25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2.对于“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履行人防义务时,不适用新政策。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4.具体事宜请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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