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适用规定问题
提交时间 2020-07-17
咨询内容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之规定中,第一款中其他基础类型是否适用此条(如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等)?是否有其他文件规定?第二款中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如何确定?是否有文件规定?另在豫人防【2019】80号执行以前,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是否执行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0-07-21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适用该内容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以桩基为前提,否则不能适用该内容。

        2.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执行前,我省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及标准等,应执行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试点城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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