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地下防空室(即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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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06-17 |
| 咨询内容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法》规定民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修建地下防空室。 该设施平战结合使用,且规定“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旨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修建人防设施。 由此来看,地下人防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应由开发商使用收益。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则规定了,“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 由此来看,地下人防车位似应属于国防资产,但问题是民用建筑的地下人防车位一般并不需要移交人防部门管理。 《民法典》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本人作为热心市民,基于工作和生活需要,想就理论及实务界仍存争议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地下防空室(即人防车位)的权属界定问题,咨询: 1、地下人防车位占有的空间场地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2、开发商是否就地下人防车位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和地下分别建立)。 3、当前河南省范围内对地下人防车位的处理态度是怎么样的? 有无相关的河南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供参考? 4、河南省范围内地下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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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06-18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者。 二、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请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三、我省目前暂无专门针对人防车位的相关规定,基于人防工程的国防属性,人防车位可以租赁,不得买卖。 四、我省范围内人防车位暂无法办理产权证。 感谢您对省人防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