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工业电价转农业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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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08-04 |
| 咨询内容 | 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文件保障措施第十一条、lay雷竞技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39号文件中保障措施第一条内容的政策文件精神)均明确表示畜禽规模养殖粪污处理、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但河南省双汇集团5000万只肉鸡养殖产业化项目配套项目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厂)自建厂以来一直按工业用电收取,企业经与地市多级管理部门多次协调,均口头同意可以按国家标准文件执行,但无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应文件支撑,无法执行。请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否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回复方式确认双汇集团5000万只肉鸡养殖产业化配套的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厂)可以执行工业电价转农业电价。妥否,请批示!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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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08-11 |
| 回复内容 | 亲爱的岳永涛网友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明确,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的、符合环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经研究,河南双汇集团500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配套的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厂),虽然与肉鸡养殖场处于不同的生产厂区和地理位置,但其主要功能定位为处理有关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在满足规划及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贵单位可携带经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环评报告,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以及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关备案资料(包括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到当地营业厅办理农业生产用电手续。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