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老旧建筑人防义务的咨询 |
|---|---|
| 提交时间 | 2025-06-07 |
| 咨询内容 | 县城区内有一新建工业企业,来我办申请办理人防审批,县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中除新建车间厂房外,还有两栋8、90年代建设的民用建筑,分别为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宿舍楼(平面图标注为现状建筑),其中办公楼已于2023年办理不动产证,宿舍楼尚未办理不动产证;该企业向我办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也不含这两栋民用建筑,请问:1.这两栋民用建设是否需要履行人防义务?2.如需履行人防义务,应按哪个文件标准执行?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5-06-11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您反映的民用建筑是否需要履行人防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济南军区、河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1987〕15号)、《济南军区、河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1989〕86号)、《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标准收费的批复》(豫价房字〔1992〕第239号)等文件办理。 2.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