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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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4-04-18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省办领导,我们是县国动(人防)办基层工作人员,审批过程中现有两个项目履行人防义务的界定有以下疑问,请省办领导给予指导。 第一、工业用地玻璃厂项目:1.工业用地范围内仓库(该玻璃厂内有两处仓库),按照豫人防【2021】27号附件2第1条,应视为免于履行人防义务的范围;其中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三)“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着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此物流仓储中的仓库与玻璃厂中的仓库如何区别对待。2.玻璃厂区内与其它设施不相连的单独的公厕、消防泵房、门卫是否免于履行人防义务。3.豫人防【2021】27号附件2第2条其中的“污水处理站(厂)、自来水厂、垃圾焚烧站厂、餐厨垃圾处理站(厂)中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独立规划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项目,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其中“以及独立规划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项目”是否免于履行人防义务。请明示。 第二、新建学校项目中1.“广播体操场地旁的看台”不在豫人防【2021】27号附件3第二部分第一条内,我们理解水平有限不知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请明示。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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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4-04-19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工业用地范围内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 (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免于履行人防义务,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