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优抚工作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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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07-07 |
| 咨询内容 | 领导好: 我是平顶山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优抚工作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开始接触到优抚工作。一年来,对优抚工作有了一些了解,对政策也进行了学习和掌握,但在工作中还是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对政策的概念把握不准,希望可以通过这样的一次交流,学习到一些知识,帮助我更好的工作,更好的为优抚对象服务。 问题: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和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6 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我是否可以理解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只包括“三属”和伤残军人,这样正确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但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死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销其持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残疾军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两项规定都是关于 残疾军人死亡的 ,但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并未提及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外,另增发6 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证件。 那么参战参试、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能否享受丧葬补助???? 还有一个问题是:各地执行的政策不同,有的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发放丧葬补助的时候要家属提供火化证明,有的不需要火化证明,到底怎么做符合政策??是否有文件支持??? 以上的问题希望能够得到领导们的回复来帮助指导我们的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避免工作中出现使用政策错误,给上级领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为盼! 平顶山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2015年7月7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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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07-22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