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豫人防〔2019〕80号文件执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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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4-15 |
| 咨询内容 | 1.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含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竣工等情形)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含人防部门出具的在土地供应方案中的防空地下室(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项目,下同)设计条件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易地建设项目告知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含易地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等情形)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2.符合上述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以上是其他人防办回复意见,请问这些意见能否作为人防部门审批的依据?是不是省人防办下发补充通知或条文解释?如果地方人防主管部门不按照这些意见审批,企业应该怎么办?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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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0-04-21 |
| 回复内容 | 您好!《关于豫人防〔2019〕80号文件执行问题》的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一、为统一全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标准,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省人防办对豫人防〔2019〕80号文件适用事宜进行了解读。 二、人防部门应按照省人防办关于豫人防〔2019〕80号文件有关事宜的解读内容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