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林地被毁了向谁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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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6-06-27 |
| 咨询内容 | 河南省人民政府反映 咨询人在2015年年初发现在会盟镇铁炉村河滩三年生皂荚树近六千株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适用法律依据附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办案人采取接受案件不立案;也不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报案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也不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从报案材料和法律依据看,办案人只要核实李世新报案的真实情况,是否构成立案,如果不构成立案,拿出不立案的依据对报案人一个答复,此事就结束了,而李世新的报案材料和提供的证据清晰,办案人为了达到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不仅不对刑事案件深入的调查和证据的积极收集,反而百般想法将刑事案件演说成民事纠纷。因孟津县森林公安局不出示处理意见,阻碍了当事人行驶申诉、控告、复议、的权利, 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6.4.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6.4.4.1 管辖。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向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和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因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没有处理意见,其他部门都不受理,这样的情况受害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就能一手遮天吗?,对执法过错人怎样进行责任追究。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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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6-06-28 |
| 回复内容 | 我局收到河南省林业厅信访办的批转件,信访人李世新于2016年5月14日在省政府门户网上反映:因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未对其举报的案件出具处理意见,洛阳市森林公安局、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均未受理其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因信访人未提供洛阳市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意见,省森林公安局不予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我局已将该反映事项转至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