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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及易地建设费 豫人防2019第80号文件
提交时间 2020-03-06
咨询内容 你好,我这里是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招商引资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公司2019年与航空港管委会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了本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为5%,并在2019年通过招拍挂获取了一宗产业用地,公开挂牌文件中也公示了人防办的防空地下室设计通知书,明确了配建比例为5%。 但在近期办理人防手续过程中,了解到2020年1月1日河南省实施了豫人防2019第80号文件(试行),调整配建比例至8%。 依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否申请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5%比例继续执行?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0-03-11
回复内容

你关于《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含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竣工等情形)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含人防部门出具的在土地供应方案中的防空地下室(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项目,下同)设计条件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易地建设项目告知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含易地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等情形)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2.符合上述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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