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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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3-07-28 |
| 咨询内容 | 豫人防 〔2021〕42号文件中“二、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这句话中“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是不是相对应的各个专业资质,也就是对于人防工程来说,是不是也需要有相应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才能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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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3-08-01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省人防办于2021年7月1日停止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及其相关事项。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监理企业应取得建设部门核准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按照监理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相关监理业务,具体事项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感谢您对省人防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