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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土地咨询
提交时间 2014-10-30
咨询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小条: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我想请问领导:这一段话中(与原土地用途)是什么意思,是指第一次购买用地的性质?还是别的意思?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 2014-11-03
回复内容 你好,可以联系我厅法规处详细咨询。电话:68108685.也可以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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