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人防工程补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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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4-07-25 |
| 咨询内容 | 2017年一项目审批建设人防工程,当时规划两期,报建审批一期的人防工程在二期建设,由于各种原因二期已无法建设,失去建设条件,现能否在一期剩余土地补建。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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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4-07-26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2.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