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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如增加种类,需提交原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现存栏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5.证明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