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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02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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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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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将丹参、茵陈纳入中国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品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并明确增补修订食药物质目录主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时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截至目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目录里,“丹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未列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茵陈”则未被列入名单中。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从以下方面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主动汇报将丹参、茵陈纳入中国药食同源目录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推动将丹参、茵陈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食品安全资料。同时,立足法定职责,加强宣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确保相关企业和人员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二是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开放性研发服务平台。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激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药食同源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同时,推动建立产品全链条标准体系,覆盖原料筛选、生产工艺到质量检测,提升产品科技附加值,为药食同源产业化发展夯实基础。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药食同源产业的关心帮助,希望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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