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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标  题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91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人大政协提案公开 豫应急字〔2025〕19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0日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918号建议的答复

豫应急字〔2025〕19号

王新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应急管理厅对企业的网上负面公示进行限期清零,扫除我省企业发展障碍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论述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大部分行业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全省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基层专业人才不足,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存量风险和新增风险交织叠加并存,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相对多发,重大事故仍未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比如2022年11月21日,安阳市文峰区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2024年,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02起,死亡1058人。其中发生较大事故24起,死亡84人;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9人。

  一、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提升全省整体安全水平的需要。为了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通过将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责任的企业及个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形成法律之外的信用惩戒压力,促使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长远来看,也可以防止“带病”企业通过低成本忽视安全的方式获得不当竞争的优势,维护守法企业的市场公平,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预防”,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升全省整体安全水平。

  二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标准见附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标准见附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具体情形见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规定: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急管理部门判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款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纳入名单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应用、公开,既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利于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二、关于代表提出“建议事项”的答复

  (一)关于检查企业发现违规问题进行区别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施行)《lay雷竞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2015年12月31日施行)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需在信用平台网站和厅网站进行公示。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书面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二)关于根据事故类型、严重程度等制定不同公示时间标准的建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规定: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书面申请:(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非所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都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只有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才会被列入。如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书面申请。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持续强化服务意识。为减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企业的影响,我厅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主动告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依据、公示期限、信用修复办法,并积极指导帮助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修复信用信息。同时,及时清理厅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指导服务方面,省应急厅组织开展了“安全宣传咨询日”、“参观见学”、“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豫安同行安全宣传进企业”、“查找身边隐患”安全生产理论公开课直播讲座等活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群众身边潜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还将举行“消除隐患演练行动”形成风险清单、建立隐患地图。今后也将持续开展“送法入企”、“专家指导服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等活动,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分析解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2025年7月7日

  附件

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五、安全生产领域最短公示期为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给予单项违法行为(通常指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一个违法行为。)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违法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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