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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5-08-21 来源:规划财务处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修订《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豫应急办〔2020〕31号),并组织拟订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9月5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填写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书面进行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hnyjtgh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刘瑞坤,0371-65919752。

  附件: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wps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规范应急管理专家聘用与管理,有效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经验,能够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调查评估、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负责指导审定入库和专家队伍建设、协调解决专家管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

  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承担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建设专家管理系统,实现专家申报、审核、使用和评价等工作全流程线上运行;负责专家资格初审和综合评价;负责接受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和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按所属行业分设非煤矿山组、危化组、工贸组、森林防灭火组、防汛抗旱组和基础保障等工作组,各组专家的调度、日常工作由厅对应的业务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审查、专家使用期间的管理和评价、专家费用报销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家主要为下列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一)应急处置。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技术支撑。

  (二)现场检查。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调查评估。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事故灾难教训,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四)咨询服务。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五)教育培训。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每年参加2次以上现场培训或3次以上视频培训,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六)企业帮扶。每年为3家以上企业以实地指导、技术咨询、隐患排查等形式进行帮扶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完成委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规范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三)获得相关专家服务费用;

  (四)检举、申诉侵犯专家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循的原则:

  (一)积极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

  (四)不得未经许可或授权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开展工作;

  (五)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便利向被检查单位直接或者变相推销、承揽与本人和所在单位有关的业务;

  (六)不得违反回避原则参加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工作;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八)不得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参与公共决策事项。

  第九条 开展现场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或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二)同一工作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比例不超过工作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单位任职;

  (四)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

  (五)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六)专家本人与被检审查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家一般不得承担现场检查类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十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指挥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委派任务;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5年,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参加过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有代表性专业技术论文、获奖科技成果;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处置与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专家选聘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办公室根据本办法,面向全省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原则,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审查:办公室按照专家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由厅相关业务部门对专家专业能力进行审查;

  (三)评定:专家委员会对符合专家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四)公示: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拟纳入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人员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入库: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纳入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由专家委员会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每届3年,专家任期与专家库届期保持一致,任期届满时由专家委员会集中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内确需补充专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增补。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委派、严格审批、利益回避、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专家管理系统随机委派或指定委派专家两种方式。

  (一)随机委派。专家使用部门应提前3天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使用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按实际工作需求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通过系统答复是否接受委派任务。

  当抽取的专家答复无法参与委派任务时,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继续抽取差额数量的专家,直到满足要求为止,系统自动保存抽取全过程记录。

  (二)指定委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由专家使用部门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指定委派专家。专家使用部门应在系统中录入指定委派专家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指定委派专家。

  专家使用坚持一次一委派,一次一授权。专家使用部门不得以熟悉工作为由,频繁指定委派特定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专家时,原则上从专家库内委派。当专家库中无符合需求的专家或者符合需求的专家数量不足时,经分管专家使用部门和专家管理部门的厅领导批准,可以从库外选派专家。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经分管专家使用部门和专家管理部门的厅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委派专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在专家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本次工作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及廉洁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支付专家费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明确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职责定位、权利义务和相应责任,避免让专家意见、专家咨询取代行政机构的决策职能,杜绝滥用专家参与行政职能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以下情形不得使用专家:

  (一)应急管理系统内已具备与本次任务需求相适配的专业技术公职人员;

  (二)对政府部门非专业技术类的检查督查;

  (三)对企业非专业技术类的日常执法检查;

  (四)对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审查、评审、咨询等;

  (五)应由公职人员完成的日常行政职能工作;

  (六)其他不需使用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每年底结合专家使用部门对专家的评价意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报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本人,及时收回专家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1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承接省应急管理厅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回避原则,妨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擅自以省应急管理厅或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直接或者变相推销相关业务及开展商业活动的;

  (六)执行任务期间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八)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接受委派从事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应急办〔2019〕3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廉洁事项监督反馈机制,设立专家服务监督举报电话:12350,0371-65919728、6591975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豫应急办〔2020〕31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说明

   

     2025年821日起,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并予以采纳。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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