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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标  题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豫应急办〔2025〕55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8日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豫应急办〔2025〕5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6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提升考试质量,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本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规划、设置、运行、监管。

  安全生产考试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管理本省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全省设置省、市两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河南省应急管理宣传训练中心为省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本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有关工作,对市级考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市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及标准;

  (二)协调推动本省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指导市级考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按照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考试点建设;

  (五)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考试开展检查、巡考;

  (六)负责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考务人员数据库;

  (七)承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六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地区考试点建设,并承担对考试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的监考、巡考;

  (四)负责本地区考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

  (五)承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考务管理、监考巡考、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章 考试点

  第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以便民利企为原则,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至少确定1家能够同时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省应急管理厅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建设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建立考试点管理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 考试点工作内容: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四)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考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考试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二)具有与承接考试任务相匹配的固定场地,符合考试点建设标准,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时间3年及以上的租赁证明;

  (三)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中任意1个或者多个操作项目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上述操作项目的实操考试承载能力不少于5000人次/年。

  第十一条 考试点的应急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包括应对停电、考试系统故障、考试设备故障、网络故障、考试作弊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考试的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1次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1次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三)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

第四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考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监考、视频监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考务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有关规定要求,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核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应试考生身份信息与申报考试考生身份信息一致;

  (二)对考生进行考前纪律教育,宣读考场纪律要求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三)制止考试违纪行为;对于考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监考人员可以采取警示提醒、取消考生本次考试成绩等措施;对于替考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可以提请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考场突发情况,不能处置的及时报告当地考试机构;

  (五)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交当地考试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视频监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练操作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视频监考人员职责:

  (一)负责考试期间通过监控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考试人员违纪违规情况及时通知监考人员,并如实取证;

  (二)如实填写《视频监考情况记录表》。

  (三)严守工作纪律和监控室相关规定,保障监控数据信息安全;

  (四)协助考试系统管理人员做好考场监控视频的运行维护,及时处置监控系统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人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特种作业人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工作,年龄不超过66周岁;

  (四)取得过与所考评操作项目相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5年及以上相应操作项目工作经历,熟练掌握相应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技能;

  (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职业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掌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有关要求与考评标准,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能力,能够科学评判考生实际操作水平,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实操考评人员职责:

  (一)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事故隐患点除外),确保考场及设施设备安全;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分,按照一人一表的原则,填写《考生考评记录表》,并对考试结果负责;

  (三)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经监考人员核对后,将考生成绩上传到安全生产考试评分系统;同时将《考生考评记录表》封入档案袋,交予监考人员,由当地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条 考试系统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及以上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经历;

  (二)熟练操作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具备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能够进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备系统突发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考试系统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考试系统和考场监控视频运行维护,及时处理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突发问题;

  (二)管理理论及实操考试服务器;

  (三)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音视频资料存档;

  (四)严守工作纪律和监控室相关规定,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及以上设备维护工作经历;

  (二)熟悉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具备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能力,能够进行基本的故障排查,具备设备设施突发问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建立考试设备管理台账;

  (二)负责考试设备的日常管理、检查、保养,确保考试设备正常工作状态;

  (三)及时处理设备设施突发问题,考试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排除时,负责向实操设备维保单位报修,并组织验收工作;

  (四)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考试设备提出质疑时,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监考人员。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六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核定本地区考试点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并将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合理位置公示。

  考试任务应当由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要求的考试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考试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向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考试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考试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规范性审查,并将审查受理结果告知申请考试人员。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机构应当至少在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考试计划,供考生查询,并将考试计划派发至考试点。已公布的考试计划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考试点应当按照考试计划在考前做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准备与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预约考试方式。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和考生的预约考试排序,受理考生的考试预约申请。对已受理的考试预约申请,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预约考试查询服务。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知考生。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考核管理系统,选配监考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进行现场监考,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按照有关要求,选配相应数量的实操考评人员对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进行现场评分。采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考试的,每个考场不少于1名监考人员,每个考试工位不少于2名实操考评人员;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考评的,每个考场不少于1名监考人员,每个考试类别不少于1名实操考评人员。

  考试点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实施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公布成绩之日起3个月内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公布成绩之日起3个月内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公布成绩之日起3个月内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两次预约时间间隔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未申请成绩复核的,考试机构不再受理。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考核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供考生查询。

  第三十四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清晰可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音视频资料提交考试机构。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果等,并妥善保存考试音视频资料。考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考试音视频资料按考试计划管理。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考试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划内新增考试点或考试点新增考试项目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考试点建设完成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对其进行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布后开展考试业务。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

  考试点所有考场的考试监控设备应当接入考试机构的远程视频巡考系统。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数据存储以及考试设备管理与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

  (一)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试设备的;

  (二)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的;

  (三)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未定期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培训与演练的;

  (五)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或者考场秩序混乱的。

  第四十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问题隐患期间,暂停委托考试业务;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

  (一)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

  (二)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或者不再安排相关人员考试工作:

  (一)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二)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考试业务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调整监考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调整考试时间或不按系统规定时间正常考试的;

  (二)为考生提示答案,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考生信息或丢失考试资料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核实,因服务态度差等问题被考生举报投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视频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调整视频监考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考试期间未正常开启视频监控系统,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将考场监控录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实操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调整实操考评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放松考评要求,降低考评标准,伪造考评资料,考评成绩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考评人员职责,不遵守考评人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经核实,因服务态度差等问题被考生举报投诉,产生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考试系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调整考试系统管理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考试期间未正常开启视频监控系统,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将考场监控录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的;

  (四)擅自更改考试点服务器设置或者违规加装软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调整实操考试设备管理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考试的;

  (二)擅自更改考试设备设置、降低考试难度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的《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安监管〔201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档案(样式).docx

  2.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建设标准.docx

  3.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docx

  4.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检查表.docx

  5.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合规性检查表.docx


相关解读:《河南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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