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6-01-08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被处罚人 | 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5349434688W |
案件名称 | 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液氯卸车鹤管未设置拉断阀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应急罚〔2025〕0033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10.20 |
处罚结果 | 罚款40000元 |
处罚事由 | 我厅发现嵩县恒利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存在3项问题:1.液氯卸车鹤管未设置拉断阀,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1.9条规定;2.企业现场存在氯气缓冲罐压力高高联锁值设定350Kpa,超过操作规程及工艺卡片规定的280Kp,也超过氯气缓冲罐设计压力0.32Mpa等重大事故隐患;3.氯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