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20日 | |
| 标 题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豫应急 〔2026〕30号 | 发布时间 | 2026年03月24日 |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豫应急 〔2026〕3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3月20日
河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确认、行政认可、行政备案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以“严格规范、公开公正、精简便民、廉洁高效”为目标,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审管结合、安全优先”原则,着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促进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应急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各级应急部门综合业务系统接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落实网上受理和审批,实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妥”。
第五条 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监察,建立行政审批环节、行政审批人员、中介服务机构、专家服务人员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审批监督闭环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划分
第六条 各级应急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依照下列权限组织实施。
(一)危险化学品类
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应急管理部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下列审批事项:
1.中央驻豫(郑州、洛阳和航空港区除外)和省管企业(郑州、洛阳、许昌和航空港区除外)占50%及以上股权的(以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种“高危工艺”和硝酸铵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4.跨省辖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5.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6.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省厅负责审批的其他事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除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审批事项外,实施下列事项的审批:
1.应急管理部、省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2.受委托实施应急管理部、省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相关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报省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除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审批事项外,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参与省厅、市局开展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省厅、市局开展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二)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类
省厅负责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下列审批事项:
1.中央驻豫、省管、跨省辖市的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省厅负责审批的其他事项。
市局实施下列事项的审批:
1.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厅负责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受委托实施省厅负责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含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相关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报省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工贸类
省厅负责应急管理部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的中央驻豫、省管企业(郑州、洛阳、航空港区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占50%及以上股权和跨省辖市的冶金、有色行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局负责应急管理部、省厅职责范围以外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中介机构类
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均由省厅负责。
(五)应急预案备案类
省厅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本(总)部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市局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本(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市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县局负责省厅、市局职责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省厅分类审批
第七条 根据审批事项性质和重要程度,省厅行政审批分为单独审批、联审联批、会议审批三类。单独审批是指主办机构(业务监管处)单独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联审联批是指依据内设机构职责,由行政审批主办机构主审,其他相关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联审联批相关处室审查内容见附件1);会议审批是指分管厅领导(或厅领导委托相关人员)召开行政审批专题会议,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的工作机制。
单独审批和联审联批通过省厅综合业务系统线上运行,会议审批采取线下会议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以下事项由主办机构单独审批: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的核发;
3.不涉及生产经营范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变更;
4.不涉及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6.省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用印审核。
第九条 以下事项实行联审联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和涉及五种“高危工艺”、硝酸铵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主办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审联批机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规划财务处、安全生产执法局。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主办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审联批机构:宣传训练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规划财务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主办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审联批机构:宣传训练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
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规划财务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主办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处
联审联批机构:宣传训练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规划财务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延期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申请,以及机构改制、分立、合并;
主办机构:规划财务处
联审联批机构:宣传训练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处、工贸行业安全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安全生产执法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第十条 以下事项由分管厅领导(或厅领导委托相关人员)召集行政审批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1.相关联审联批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审批事项;
2.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
3.分管厅领导认为需要召开行政审批专题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专题会议由分管厅领导(或厅领导委托相关人员)召集并主持,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和省内外专家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等复杂事项,应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行政审批专题会议研究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厅长办公会审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省厅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和分送:
1.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按照申请事项要求的材料在线申请。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生成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生成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线送达申请人。
3.政务服务大厅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线推送至主办机构,需要联审联批的事项同时推送至相关联审联批机构。
第十三条 审查
1.联审联批机构依据本机构职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不同意通过行政审批的,应说明理由。
2.联审联批机构将审查意见在线推送至主办机构。
3.主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4.经现场核查,需要申请人整改的,现场核查人员填写《整改意见告知书》或《审查意见书》,并在线或线下送达申请人;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5.申请人将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意见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及时反馈至主办机构。
6.单独审批事项,由主办机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行政审批意见;联审联批事项,由主办机构根据本机构审查情况,结合联审联批机构意见,提出行政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决定:
1.主办机构将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在规定办结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2.属于行政审批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机构应提请分管厅领导召开行政审批专题会议研究,并在规定办结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3.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的,由主办机构向厅办公室提交
厅长办公会议题材料,同时将议题材料送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厅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对主办机构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并在法定办结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送达:
1.主办机构根据分管厅领导的审批决定或者厅长办公会的研究意见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核准内容,由主办机构及时在线传至政务服务大厅。
2.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大厅按照审批核准的内容制作许可证书、资质证书或者意见书,并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或者以邮递方式送达。
3.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决定书由政务服务大厅在线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省厅成立行政审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2),协调解决全省行政审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推动行政审批全流程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行政审批、业务监管、行政执法等多个内设机构时,由业务监管处(科)室牵头负责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等实质内容审查,行政审批处(科)室负责受理、参与审查核查、证书制作送达和信息公开等流程工作。
直接从事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等实质内容审查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法需要持有行政执法证,且所有参加实质内容审查的人员须联合同步进行,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省厅、市局直接受理的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时,应要求下级应急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监管人员参加,所有参加项目评审、现场核查的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人员均应积极参与安全审查工作,并在签到表上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许可实施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交由下级应急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专题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机构应邀请驻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机关纪委参与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电子档案。按照“真实、可靠、完整、可用”的原则,对审批信息进行采集、归档,并保存操作日志等信息,确保审批信息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行政审批信息和操作日志任何人不得删除、更改。
第二十二条 主办机构现场核查情况、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行政审批专题会议记录、厅(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由主办机构上传至省应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一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应急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行业专家及纪检监察人员,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切实加强事后监管。通过复核,发现企业(单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撤销其行政审批事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复核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吊销其相关资质,并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具失实报告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设计、监理、认证、评估、咨询、考培、标准化评审、双预防服务、安责险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中介机构在涉及安全生产的活动中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违法行为处罚到位;同时,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选取涉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时,鼓励相邻两次中介服务选取不同中介机构,以提升中介服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可信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需专家参与的,由业务监管处(科)室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企业遴选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且选取专家数不应少于3人(专家数应为奇数),专家对审查核查内容要有明确的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行政审批选取的专家评审(审查)费用,除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特殊事项外,由应急部门承担,专家不得再重复收取企业提供的费用,且一次评审(审查)不得多次收取专家费用,不得故意刁难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原辅料和设备设施等,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厅建立行政审批每月统计梳理、季度分析研判、半年调度讲评、年度总结通报和随机抽查复核机制,对各级应急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和全过程监督,确保行政审批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共同守牢安全准入关,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实现高质量审批助推高水平安全目标。
第二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设置监督监察专用账号,驻厅(局)纪检监察组通过监督监察专用账号对审批过程进行在线监察,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厅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主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发现超出委托范围的事项,不得通过用印审批。
第三十条 根据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办结时间压缩到法定办结时间的一半以上。本规定所称“规定办结时间”即指压缩后的时间。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联审联批机构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审查、法制审核和决定等环节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办结时间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明确的省厅审批分类、审批程序有关内容,市局、县局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试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明确联审联批审查内容完善内部审查程序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联审联批相关处室审查内容
2.省厅行政审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