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规范性文件资料库-->2009年之前-->1991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8:21:25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职改字〔1991〕3号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河南省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人职发〔1991〕11号、人职司函〔1991〕15号文件精神,在职改经常化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意见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可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全省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市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的领导下,仍由各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组织和协调。省直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主管部门领导并负责实施。
    二、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数额、上级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内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市地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地职改办负责审定;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由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职改办审定。
    四、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和对象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应是经各级编制部门核准不行使行政职能的独立企事业单位。
    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是:
    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国家已批准的二十九个职务系列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外出执行任务或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工资关系仍在原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单位选派从事与本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进修、讲学、考察、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专业技人员。
    五、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参评资格。在单位审查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由省职改办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共同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市地的由市地职改办负责审查;省直的由中级评审委员会所在部门对其受理评审者负责审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由县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查。
    资格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统一制定的试行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破格条件和申报、考核材料等基本条件。取得参评资格后方可提交专业组和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分别经省职改领导小组、市地职改领导小组和省直厅局、县级职改部门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六、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国家统一制定的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以及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对不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文件(含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一律停止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下发有关参评范围、对象、任职条件和标准方面的文件规定。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七、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持重实绩和体现竞争的原则,不搞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条件及评聘办法另发)。
    八、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并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2、能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3、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领导兼职,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
    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行政领导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省直厅局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行政领导兼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厅局党组审批;市地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行政领导兼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地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兼任技术行政领导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离退休政策。今后,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经省人事厅批准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者外,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及评审办法另发)。评委会的评审工作由各级职改部门统筹安排。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哪个范围内评审的,只在哪个范围内有效。
    工作调动后超出任职资格评审范围,在调入单位从事不改变原系列和专业工作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分别经省职改办、市地职改办和省直厅局、县级职改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在调入单位从事改变原系列或变更专业工作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任职资格。
    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务限额及考核情况,按聘任程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二、为引进我省短缺人才,鼓励人才合理流动,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下列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各市地、省直厅局审核同意,报省职改办审批后,由用人单位聘任,所需职务数额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
    1、由外省及中央驻豫单位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由市地(含市地)以上国家机关或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入县(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上述人员三年内不得逆向流动。
    3、对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省优秀专家以及高教、科研、卫生(医师)、工程、农业五个系列的事业单位中,经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相应任职资格的,35岁以下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40岁以下聘任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
    十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聘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一个课题的周期相同。在聘期内要进行严格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对解聘或低聘人员,可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一律由聘任单位解聘,并报相应的职改部门取消其任职资格。
    十四、各市地、省直厅局要指导并定期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的工作。考核工作按聘任或使用权限进行。考核结果要记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未建立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未实施考核工作的单位及未参加考核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下一年度的评聘工作。
    十五、企事业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有关工资规定的标准计发职务工资。对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单位工资兑现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今后,凡按照人事部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的人员,合格者由省职改办发给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七、关于在特大型、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进行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双轨制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另行部署。
    十八、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对评聘、资格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评审材料中的弄虚作假等问题,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工作。
    十九、各市地、省直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要实行监督制度,公开政策标准,公开设岗意见,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评聘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在正式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前,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广泛听取专业技术员的反映,对确有弄虚作假的可不予承认。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访问量:
网站导航 主办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号:京ICP备09079694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42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2010网站标识码:4100000037 技术支持:山谷网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