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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关于适当调整退休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来源:       时间:2014-12-24 20:21:2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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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险便〔1991〕14号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各市、地在贯彻省委老干部局、人事厅、劳动厅联合下发的豫人退〔1991〕9号《关于适当调整退休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有关规定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均应作为享受9号文补助条件的年限。
    二、对给企业退休人员加发补助费的年限(连续工龄)尾数,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予计算(此意见仅限于贯彻执行9号文时掌握,不能作为职工退休、计算工龄的依据)。
    三、以往给企业退休人员加发补助费的规定,有与9号文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应按9号文规定精神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休人员加发补助,可参照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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