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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补充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5:31:1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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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培〔1994〕39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务院部委、解放军驻豫有关单位:
    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以来,我省通过认真试点,技师评聘工作逐步推开。近两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需要,技师评聘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技师评聘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豫劳培〔1994〕12号)以及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等文件精神,技师评聘工作要逐步实行技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分开,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实行技师评审、聘任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与《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最近关于技师评聘工作的部署,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由市地和省直单位工人考核组织定期组织考核评审(一般每年两次)。技师专业考评组,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建,组建原则是要打破部门、行业界限,按工种(专业)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专业考评组一般由9—15人组成,其组长由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同志但任,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技师、高级技师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专业考评组成员应分别报省或市地劳动部门审批。
    二、关于技师资格证书的核发。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厅豫劳培〔1994〕12号和2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该文下达之日起,经市、地和省直单位专业考评组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报省劳动厅审核验印发证。
    三、关于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省直各有关部门与省劳动厅联合下发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技师职务岗位主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关健生产部位和重要生产设备上设置,设岗计划由单位根据技师职务设岗原则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自主设置,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技师的聘任及管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在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人员中,自主确定聘任技师职务的数额、职责、任期、津贴及有关待遇。技师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期及违约、解聘等事宜。聘任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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