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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7:31:1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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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培〔1994〕1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国务院部委及解放军驻豫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劳培司函字〔1994〕5号),同意依此进行试点。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鉴定站的工种数量和布局等),报省劳动厅,经批准后实施。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置上,要真正做到社会化、择优选点,不能独家垄断。审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时,要吸收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的专家、名师参加,使其具有权威性。要严格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事,不能滥竽充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过试点,分批建立,不能一哄而起。省里将选择已有《固定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和少数社全、通用性强、覆盖面广、从业人数多、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安全的工种(专业)先行试点。市、地要按省里的统一部署,做好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搞好职业技能鉴定是各级劳动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有的工人技术考核组织和现行考核办法,逐步向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过渡。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同时,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管理,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实行许可证制度,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刊登虚假广告、乱办班、乱发证、坑人骗钱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监察,对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核发和伪造、仿制、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的罚则进行严肃处理。
    五、建立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实行科学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为客观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供社会化服务,对于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以及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必将起到积极作用。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发展中的事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从发展这项事业着眼,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尽快着手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考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对劳动者实行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岗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4、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5、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学成才者、军地两用人才和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培训生,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的初级工,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高级工培训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有突出成就、技术高超的劳动者,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或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特种作业人员需在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后方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2、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对口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名申请,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书》及相应的材料,经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査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1、技术等级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方面的考核鉴定。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主要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口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应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一般可以采用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作业项目的方式进行,经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摸拟操作、答辩方式进行。
    1、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八十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两项均及格,方为技术等级鉴定合格。
    2、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依据《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采用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突出技艺业绩、成果的考核。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行政部门
    1、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
    (3)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査和评估;
    (4)审批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5)审批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管理鉴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
    (6)核发《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2、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规划;
    (2)对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査和评估;
    (3)审批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本地区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推荐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审批、管理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
    (5)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1、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3)指导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
    (4)组织编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5)组织制定不同行业、工种(专业)和不同等级类别的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并具体承担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市、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鉴定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
    (3)具体承担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4)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
    1、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条件,由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按工种、等级或类别分别组织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与审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
    (1)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权限,均可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呈报表》。
    (2)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建站条件,对申请建站的单位进行全面考察,采取择优选点的办法进行审批,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3、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站在批准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以内享有独立进行职业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E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4)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考核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考核计划,考核鉴定完毕后,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呈报考核鉴定报告。
    (5)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査和评估
    七、考评员的资格认可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信誉的名师、专家担任。
    担任技术等级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担任技师资格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査、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胸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由7至15人组成。每次考评时,考评员不得少于5人,并不定期轮换或调整。对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的考评员,应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八、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凡国家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国家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由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组织编制鉴定考核大纲及试题;非社会通用的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考核大纲及试题,由省以上行业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九、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1、对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颁发《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厅核发;其它工种的《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3、《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上岗、任职就业、再就业的主要依据,又是进行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上述证书均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
    十、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单位和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的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内容: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检测手段;收费标准;考核档案及资料;工作制度;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对成绩显著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限期整顿或撤消。
    十二、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职业技能鉴定站。
    十四、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省劳动厅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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