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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退字〔1995〕6号
各市、地、县(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及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中“两个实施意见”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的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的计发办法明确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之和按本人原工资全额发给。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在机关退休的干部,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三、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在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按85%计发。
在机关退休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与奖金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在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根据工作年限分别按下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5%计发。
四、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凡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五、对享受特殊贡献和重大贡献待遇的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助费后不得超过原工资。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干部和工人退休费、退休补助费均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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