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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5:34:5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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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安〔1995〕41号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结合河南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实施意见
    
    河南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实施意见
    一、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劳动部《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规定》执行。
    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査,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査表》,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安排其从事合适的劳动;并根据未成年工从事工种的特点,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己上岗的未成年工也应按《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査,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县以上医务部门的证明,从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五、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査,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査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六、市(地)县(市)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査;省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直接对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对违犯《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按《河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豫劳法〔1995〕6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调査统计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给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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