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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对《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02:46:1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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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便〔1997〕22号
    驻马店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驻地劳险便〔199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与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称)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平衡的原则”,仅指离休金(以及按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不包括死亡待遇等其他待遇。
    符合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豫劳险〔1992〕20号文件、豫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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