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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豫劳险字〔1992〕20号文有关规定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04:46:1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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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险〔1997〕10号
    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豫劳险字〔1992〕20号文有关规定的请示》(郑劳裁〔199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豫劳险字〔1992〕20号文《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问题函复如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此,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同样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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