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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9:46:1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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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职技〔1997〕55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济源市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7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标明我省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办法》在围绕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劳动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贯彻落实《办法》应做好的主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办法》的实施,是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和发展我省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省经济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同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结合起来,象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一样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学习班、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和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上开辟专栏、专题讲座等活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职业教育法》及其《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劳动行政部门要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狠抓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两大支柱”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要组织其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办法》,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劳动部门要从职业教育与劳动工作结合的角度,特别是与就业工作结合的角度多想问题,多做工作。要引导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和调整专业设置。以国家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逐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为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教材、大纲、鉴定规范等各项服务工作。通过职业教育使受教育者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当前要配合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致富,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还要积极承担富余人员转岗培训、下岗、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和农村进城务工者的就业前培训等任务。
    三、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新型职工培训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要和行业主管部门紧密结合,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强对企业建立新型职工培训制度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将职工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推动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开展技术等级达标培训、岗位培训、班组长培训和高新技术培训,加强高级技工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进一步推进技师考评,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基本满足需要,结构较为合理的企业职工队伍。当前重点是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技能型人才表彰制度,鼓励职工努力钻研技术,走岗位成才之路。
    四、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牛鼻子”和劳动管理工作的硬手段;把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促进就业,促进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职业资格证书要作为职业介绍机构择优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凭证,特别是从事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岗位、技术(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人控制制度,切实把住用人“入口”关。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还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保证技术工种岗位上岗制度的落实,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五、《办法》中提到的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以保证《办法》的顺利贯彻。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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