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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职〔1998〕5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济源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材料
(一)评审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1.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两份、(主要内容为: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单列人数等);
2.省人事厅印制的《评审表》(式样见豫职改办〔1997〕 10号)一式3份;
3.省人事厅印制的《评审简表》(式样见豫职改办〔1997〕10号)一式35份。(中专、中小学每人40份,破格、单列人员每人50份;
4.破格、单列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5份;
5.申报人《任职资格证书》、《聘任征书》及《聘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申报人最高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申报人符合外语考试政策要求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8.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原件。(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被鉴定的论文);
10.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或证明,以及其它能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二)报送程序
1.用人单位对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程序推荐出来的人选,写出综合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呈报上一级人事部门。
2.以市、地和省直厅、局为单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审核汇总后,到省人事厅接受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提交材料如下:
(1)分系列、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填写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经审查合格后,一份留省职改办,一份送高评会。
(2)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情况报告和民主推荐结果各一份。
(3)中央驻豫单位和兄弟省(市)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部级业务土管部门和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资格审查的重点是:申报人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职级和系列(专业)类别的选择是否正确,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考试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真实,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数量与岗位数额是否一致等。
3.以市、地和省直厅、局为单位将审查合格人员的参评材料,按各高评会的评审范围和规定的接收材料时限,报送相应的高评会。
未经省人事厅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人员,各高评会一律不得接收其评审材料。超出规定时限要求的评审材料,省人事厅一律不予审查,各高评会不予接收。
(三)评审材料的接收
1.评审材料接收工作,由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省人事厅审查后的《资格审查表》名单接收材料。
2.接收评审材料时间由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另行通知。
3.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和查收。重点是:
(1)是否属于本系列髙评会评审范围。
(2)材料种类、数量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3)《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规范,与原件是否一致;推荐手续是否完备等。
(4)是否需要答辩。
4.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评审材料按高评会所设专业(学科)组进行分类,并将评审材料和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送交给专业(学科)组。
(四)要求
1.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弄虚作假的评审材料,可以拒收或退回原单位,并向省人事厅通报。
2.呈报单位上报评审材料时,要用牛皮纸档案袋或编织袋按人分装,并将材料清单贴在档案袋的封面上。
3.各部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接收材料既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又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4.报送材料以市(地)或省直厅、局为单位进行。省人事厅和各髙评会不受理个人和下属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材料接收事宜。
二、评审工作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敬业爱岗,争创一流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高评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四)独立评审、责权统一原则。高评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严肃认真地把好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切实做到够条件的就上,不够条件的就下。高评会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并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五)顾全大局原则。髙评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不健康的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要避免个人成见、门户之见,不搞小团体土义、本位土义。反对以个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个人所任职单位的利益出发,防止凭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
三、评审方法和程序
评审工作由高评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答辩、同行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
(一)召开高评会成立大会。首先由政府人事部门宣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高评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颁发聘书,然后提名或由髙评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可有一人参加高评会,业务部门行政领导中如有与评审系列(专业)对口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可作为一般评委参加高评会,但最多不得超过2人。以评委或正、副主任委员身份参加高评会的业务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全过程或保证主要精力参加日常评审工作,不得以“名誉主任”或其它挂名形式出现。高评会表决期间缺席的评委或正、副主任委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
(二)开展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学习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有关职改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讨论需要明确和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未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补课,否则,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同行评议。
1.同行评议工作由髙评会的专业(学科)组负责,专业(学科)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未设专业(学科)组的,将高评会委员划分为若干同行评议组进行。
2.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首先复查送交的评审材料,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并由其负责通知呈报单位限期补充或退回呈报单位。
3.专业(学科)组对送审论文的水平进行鉴定,衡量其是否达到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每篇论文须由两名同行专业进行鉴定,并在《评审表》“专家鉴定意见”栏内认真填写鉴定意见。
4.组织破格、单列人员答辩。按省人事厅《破格和单列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工作暂行办法》(豫人职〔1997〕12号)实施。
5.专业(学科)组成员集中审阅评审材料。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及考试、答辩成绩等,综合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衡量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每个申报人的材料须由三名同行专家审阅,一人主审,两人辅审。主审应认真、仔细地审阅申报人的全部评审材料,同辅审人员研究写出评语初稿。参加同行评议的专家不得主审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
6.综合评议。
(1)主审人向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成员逐一介绍所审人员的详细情况,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到会专家充分讨论、评议或各自打分。
(2)专业(学科)组对全部申报人初审完毕后,对每个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表决。采用打分办法的,也要进行投票表决。参加投票人数超过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结果有效;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可推荐到高评会评审。
(3)主审人根据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写出评语,经宣读通过后,作为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的评审意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栏内。
(4)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将同行评议的基本情况、投票表决结果(含通过、未通过情况、答辩情况及一些专项问题议定意见等),形成书面意见,准备向髙评会汇报。
(四)评审会议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每个高评会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如省职改办、专业(学科)组成员等)。
(2)清理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返回的评审材料,检查专业(学科)组意见的填写情况等。
(3)准备会议所需的《评审简表》、记录本、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等。
2.召开评审会议。高评会委员由25人组成,召开评审会议时,实到会评委不得少于17人。
(1)将《评审简表》分发给每个到会的高评会委员。
(2)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组长向评审会议汇报同行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含未通过和有争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答辩或考试结果、专业(学科)组评语及表决结果、回答评委的质疑,必要时展示有争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髙评会委员在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对照评审条件独立思考、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各自在《评审简表》上注记自己的初步意见。
(4)高评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或同行评议组的评议情况进行回顾、检查,重点是把握标准条件是否宽严适度,纵横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5)在听取省职改办和专业(学科)组意见的基础上,评委会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前,主任委员提名或民主推荐2-3名监票人,负责发票和核对评委人数,并向主任委员报告。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可进行投票表决。划票后当场计票,计票经复查无误后,进行结果确认。凡赞成票达到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复议。
(6)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宁。土任委员在征求评委有无查询要求后,即宣布表决结果。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查验投票情况。
3.办理有关手续。专业(手续)组将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的“评审组织意见”栏目,高评会主任委员签字,填写评审日期、加盖高评会公章。
4.总结评价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工作总结,总结高评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的工作情况。省职改办和业务主管部门职改办应参加高评会的工作总结,认真听取评委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高评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评审纪律
(一)髙评会必须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和范围内开展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委和学科(专业)组成员在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接待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有特殊事项需对外联系者,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后在指定地点进行。
(三)髙评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均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既不迁就照顾,也不压制刁难。高评会成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及高评会工作人员当评审本人的亲属时,一律实行回避或被告请回避。
(四)高评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积极负责地承担安排的评审任务,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者,要予以调整。
(五)高评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本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正确掌握评审标准及有关职改政策规定,严格以标准条件为依据开展工作,自觉维护评委会的声誉,确保评审质量。对迁就照顾、进行游说等非组织活动,或压制刁难评审对象,造成评审结果宽严失当的行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换。
(六)专业(学科)组成员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事,如实记录评审意见,完善有关手续。对违反评审程序、私自更改评审记录、结论的,予以严肃处理。
(七)高评会委员和专业(学校)组成员在年度任期内不得向他人透露其委员或成员身份;严禁传播和泄漏答辩、考试、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八)髙评会要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个评委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高评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施加影响,授意通过谁或不通过谁。对操纵、暗示高评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外,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审批
(一)各髙评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审批手续,由省职改办负责承办。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评审会议纪要一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基本情况;接收材料人数;参加答辩人数及答辩结果;评审通过、未通过人数及比例;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打印成册的《河南省髙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送审名册》、《未通过人员名册》(名册首页须注明评委会全称、填报人、评审日期并加盖公章)各一份。
(三)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表决结果是否填写规范、清楚。同意票数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有无信访件等。
(四)批准。经审核同意的评审通过人员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任职通知文件,并在《评审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批准日期,加盖“河南省髙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专用章”。申报人有信访件,在所反映问题未查实之前,其任职资格缓发。
六、其它
(一)高评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二)评审结果经审批公布后,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呈报单位限时清退评审材料。对未按要求及时领取的评审材料,业务主管部门代为保存六个月,过期可作销毁处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保管申报参评人员的主要材料,经省职改办签章的《评审表》和《任职资格通知》,应归入本人档案。有关市(地)、省直各部门,要将评审过程中的有关表格、资料、人员名册等妥善保存。系列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高评会记录、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及任职资格通知等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费,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主要用于髙评会及其专业(学科)组办公、交通、食宿及必要的生活及补贴及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高评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经检查或群众举报核实有违反本规则及出现其它不正常情况的,视出现问题的轻重程度,分别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意见。
七、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依照本规则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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