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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开展新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4:50:4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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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职技〔1998〕40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新职业(工种)不断产生。为了做好新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现将我省开展新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职业(工种)是指由原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公布并制定、颁发职业标准及鉴定规范的新的职业(工种)。目前。包括推销员、秘书等。
    二、新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协调下统一进行,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质量管理的原则开展鉴定(考核)工作。
    三、我省新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统一进行。
    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新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审批认定培训机构。审查申报人员资格及证书的验印、颁发等项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提供鉴定标准、鉴定规范,培训教材、大纲、试卷(题)、评卷等各种服务。
    四、新职业(工种)培训机构(点)的管理,要纳入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由各级劳动部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劳动局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报省劳动厅备案。省直单位申请举办须经省劳动厅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批。
    经过批准的单位可开展新职业(工种)的培训和考前辅导。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鉴定,认真做好各项考务组织和服务工作。经鉴定合格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报省劳动厅核准后,统一办理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同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报配发“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由各级管理行政部门分别颁发。
    以前文件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新职业(工种)的鉴定内容和组织方式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按照上级劳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确保鉴定质量。同时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保证我省新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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