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2000〕41号 各省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有关单位: 离退休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是党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一贯政策。国务院、人事部及省政府对此三令五申,政府规定非常明确。近期发现,我省个别社会团体自行制定和下发文件,在离退休党政机关干部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评审所谓的高级“职称”。此种做法严重干扰了我省职称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将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造成混乱,是直接违反国家职称政策的错误行为。各地、各单位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予以坚决抵制,对其评审结果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得认可。 为了便于各地、各单位更好地掌握有关职称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现将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重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后如再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反映,严肃查处,共同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人发〔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据反映,近来有些地区的个别社会团体自行在离退休人员中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这种做法违反了职称改革工作现行的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深化职称改革的方向,引发了一些矛盾,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引起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社会团体未征得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意,无权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凡不符合国家职称改革政策规定和未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意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所评审的结果一律无效,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认可,不兑现工资待遇。 三、要充分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搞好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通过返聘、人才市场等为他们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和培养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对已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和离退休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由于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各类人员的切身利益,职称工作的行政管理属于人事(职改)部门和系列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还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与职称改革方案相衔接,防止增加新的改革难度。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宏观管理,为方案出台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