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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职〔2000〕38号
各省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97〕21号)要求和统一部署,各级人事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审验、换发工作。为解决《任职资格证书》审验、换发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经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一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以工代技”人员在首次职改时(1986年~1990年)经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由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放的《任职资格证书》不再换发,其原有效力保持不变。事业单位中持有上述《任职资格证书》的以工代技人员,在办理执业资格等有关事宜时,可按照有关业务部门的要求,提交《任职资格证书》和其它有关材料进行办理。
二、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豫人职〔1991〕13号)规定: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我省从1991年开始停止了事业单位“以工代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中未被相应政府人事部门聘(录)为干部的人员,在1991年职称工作经常化后进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均为无效评审,其《任职资格证书》一律无效,不予换发。今后各地、各单位要继续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以免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三、凡国家和我省批准“以考代评”的专业,从批准实施之日起,必须按要求参加统一考试,各地、各单位均不得再组织评审。凡开考以后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的评审,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所发《任职资格证书》不予承认,并由组织评审部门和单位负责纠正。今后再发现擅自对“以考代评”专业人员组织评审的,将通报全省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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