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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专技〔2005〕10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对于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专家及专家管理队伍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致使有的特贴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专家们很有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贴发放工作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豫人专技〔2001〕65号)执行。由于近年来专家管理队伍的变化,各单位原制定的专家津贴发放责任人有很大变化,请各单位重新填写《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责任人登记表》(附一),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名单报省人事厅专技处。
二、为进一步准确掌握全省享受100元津贴专家和一次性发放津贴专家的情况,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应根据《94年及其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附件二)和《95年及其以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附件三)对本单位的专家进行核对后上报省人事厅专技处。
三、今后特贴专家中有病逝、辞职、自动离职、出国超过批准年限一年以上且未与单位联系、受到刑事处分等情况的,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省人事厅专技处,从下一个月开始停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调入、调出的,也要在一个月内书面报省人事厅专技处,对津贴划拨进行调整;跨省调动的,由省厅报国家人事部进行调整。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应从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的高度,充分重视特贴发放工作,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贴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特殊津贴发放工作责任人登记表(略)
2.94年及其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略)
3.94年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略)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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