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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7 00:46:1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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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职技〔2005〕5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成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工作职能及有关人员组成见附件1)。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要按照《2005年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的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自查工作。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査处。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考核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向社会公开鉴定的职业、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收费标准等;考核中,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以及监考人员要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以及监考人员要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要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考核后,各鉴定站(所)长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上签字确认、职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证书办理表上签名确认。
    四、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要求,以现场督考为重点,行政部门经常性检查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实施现场督考相结合等方法,实行质量督导人员对现场过程质量签字生效的制度,提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加大对现场督考、交叉监考的力度,力争每次考试每个考点要有一名统派的督导人员,每个考场都要有一名统派的监考人员,认真做好监考工作。
    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认证工作
    条件好的鉴定所(站)要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认证扩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和自身能力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制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
    六、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以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本位思想,绝不允许隐瞒事实或不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违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认真做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上报我厅,我厅将定期向全省通报。査处结果每半年上报一次,对如实举报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予以表扬;对隐瞒实情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加强对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诚信档案,对考评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问题的不能续聘。同时,要加快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开展质量督导人员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强质量督导人员管理,把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
    八、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和通讯等技能手段,逐步建立和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查询业务,加快实现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一鉴定、技师和中英文等职业资格证书的查询功能,增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透明度,为用人单位、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九、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向社会公开和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和方式,劳动保障部也将统一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站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上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各有关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发放的《准考证》上,应增加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和网址等内容,以便于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附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能
        
    
附件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能
        
    质量督导办公室是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技术管理与指导的工作机构,其土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规程及标准,组织指导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能咨询和服务。
    二、推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现场督考,指导全省开展质量督导工作。同时,承担省级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培训与认证工作,指导全省开展质量督导员部分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的统一制作。
    三、负责承办职业技能鉴定违规问题和案件的查处与转办工作,指导全省开展违规问题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指标违规查处结果和问题苗头警示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等情况的全省通报与编辑宣传工作。
    五、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组织专家对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资格认证,并指导全省开展此项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指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质量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
    七、监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工作,对职业资格证书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拟定相关规程。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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