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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职技〔2005〕5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于2004年8月18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我省就业市场对速录速记人才的需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首批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速录师职业标准,采取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发放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管理
速录师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鉴定时间
首批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将在下半年进行。
理论和技能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
四、职业资格等级
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五、申报条件
(一)速录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速录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二)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速录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三)高级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试点期间只做速录员、速录师两个等级的鉴定。
六、鉴定费用
速录师职业的鉴定收费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精神,按C类职业工种的标准执行。
七、辅导培训
为保证速录师的鉴定质量,省厅将选择一至二个试点培训单位负责速录师的鉴定前辅导培训,有条件的市可向省厅推荐培训机构,经省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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