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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速录师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7 01:46:1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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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职技〔2005〕5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于2004年8月18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我省就业市场对速录速记人才的需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首批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速录师职业标准,采取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发放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管理
    速录师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鉴定时间
    首批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将在下半年进行。
    理论和技能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
    四、职业资格等级
    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五、申报条件
    (一)速录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速录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二)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速录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三)高级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试点期间只做速录员、速录师两个等级的鉴定。
    六、鉴定费用
    速录师职业的鉴定收费按照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精神,按C类职业工种的标准执行。
    七、辅导培训
    为保证速录师的鉴定质量,省厅将选择一至二个试点培训单位负责速录师的鉴定前辅导培训,有条件的市可向省厅推荐培训机构,经省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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