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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职技〔2005〕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政〔2004〕32号)中关于“扩权县(市)自行审批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在扩权县(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自行审批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向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批准文件同时报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鉴定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机构编码。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每年一年检、三年一评估制度,对违反国家及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的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二、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一)鉴定时间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职技函〔2003〕25号)规定,每年1、3、7、9、11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时间,操作技能考试应在理论考试结束后的七天内完成。
(二)鉴定公告
鉴定组织机构应在规定的鉴定时间前两个月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的时间、地点等基本内容。
(三)鉴定申报
1、申报条件:《国家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暂无《国家职业标准》但有鉴定规范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可按其执行;既无标准又无鉴定规范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本职业(工种)初级鉴定;
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6年以上,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本职业(工种)的毕业生,可申报本职业(工种)中级鉴定。
2、申请鉴定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毕业(合格)证、原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两份)。
3、鉴定机构审核后,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及《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种汇总表》。
(四)鉴定试题
所有鉴定试题应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题库中提取。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所属鉴定机构提交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种汇总表》汇总后,在规定的鉴定时间前一个月上报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领。
(五)鉴定组织
鉴定机构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则》组织鉴定,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鉴定机构派遣考评员。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考评员胸卡,有效期三年。
三、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自行核发中级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考试结束,鉴定机构应将参加鉴定人员成绩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系统自动为合格人员生成证书号码),打印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并生成证书数据(文本格式)。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鉴定人员成绩审核认定后,凭汇总的所属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向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并上报证书数据。
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照片处加盖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发证机关处加盖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油印,鉴定日期处加盖鉴定机构油印。
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核发与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职技〔1999〕38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豫劳社函〔2005〕30号文件)执行。
五、巩义、项城、固始、永城、邓州5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参照省辖市管理办法执行。统计数据上报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统计。
六、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大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力度,按时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自觉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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