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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6:41:1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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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职改字〔1993〕78号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相继出现。为了理顺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关系,调动和发挥这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才能,促进人才流动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现就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字〔1993〕70号)精神,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经常化的评审工作范围,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政策规定,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申报推荐程序,统一的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资格证书制度。
    二、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和参评对象。根据目前情况,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主要指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和其他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村建筑企业以及经批准辞职脱离原全民单位以个人领办、联办等形式从事科技开发、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的单位。
    凡在上述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保留全民身份的人员,均可依据国家正式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单位自主进行。
    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评审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    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三、组织工作分工。为了保证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工作联系和政策咨询,根据现形成的工作关系进行协调管理,有主管部门或明确挂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对无主管部门和无挂靠单位的,暂按下列分工委托代管。
    1.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由各级科委代管。
    2.乡村诊所,联办的医疔卫生单位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3.乡镇企业由各级乡镇企业局按归属代管。
    4.乡村建筑企业由各级城建部门代管。
    5.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外的其他民营企业和档案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存放的人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上述主管、挂靠和委托管理部门只负责所属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参评资格审査和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推荐工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个别较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也可直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推荐。
    四、各级前人事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关心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努力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其评聘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査,搞好服务,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人事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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