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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7:41:1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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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职改字〔1993〕73号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中央各驻豫单位: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使聘任制工作有章可循,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规范,根据有关政策制定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省职改办。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使聘任工作有章可循,并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通过竞争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为经济建设多作贡献。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期和任职条件、并应具备专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任的工作岗位,它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和学术称号。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聘任结果公开;要体现竞争、择优和能上能下的原则,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一个比干劲、比贡献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纳入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由人事部门负责,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单位内部有效。
    二聘任权限、程序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领导聘任。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般应为:领导提名,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单位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签订聘约,召开聘任大会进行公开聘任。
    第八条实行聘任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仲裁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聘任工作中有关仲裁事宜和整个聘任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査。
    三聘任、聘约、聘期
    第九条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任职资格或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必须与岗位一致,不得聘任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第十条聘任应签订聘约。聘约内容包括:聘期、职责、职权、任务、待遇、奖惩和聘任保障措施等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解聘、辞聘等。
    第十一条聘期一般为1年—3年,也可与一个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周期相同,聘期从行政领导颁发聘书起计算。
    第十二条因自然减员、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补缺聘任。
    第十三条被聘任人员原则上应是考核称职以上人员,对基本称职人员,可视情节在岗位上留岗试用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仍达不到称职以上要求和考核不称职人员,应予解聘或低聘。解聘人员应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四续聘、流动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一个聘任期满,单位人事部门应全面考核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并在聘书上写明续聘的职务名称及聘期。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调人新单位,由新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岗位和技术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聘任相应的职务。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改变专业的,必须在拟聘任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称职以上,由同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资格后,正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聘后管理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解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行政领导有权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具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开除或判刑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3.因工作失职等原因出现重大差错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4.考入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或应征入伍者。
    5.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工作者。
    6.连续病假、事假一年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7.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工作者。
    上述人员解聘后,其岗位可作为空岗及时补充聘任。
    第十八条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确有正当理由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辞聘者,应提前3个月向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并免去专业技术职务,收回聘书,批准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不得脱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对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办理解聘手续,免去专业技术职务,收回聘书,不得再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考核、考绩档案
    第二十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述职、群众评议、专家鉴定、领导集体研究等程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
    平时考核: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完成任务数量、质量及由此反映出来的专业技术水平,每年第三季度完成。
    任期考核: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职责,完成聘任规定的任期目标等情况,一般应在聘期满3个月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优秀者,任期届满可优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基本称职以下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取消其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和管理制度,考绩档案一般应包括:
    履历类: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历、学历、接受继续教育等情况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论文成果类: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论著的简明情况以及项目鉴定材料或成果证书复印件。
    考核类:平时考核卡片、年度考核登记表、任期考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奖惩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奖励或处分有关材料。
    其他类:其他可供参考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在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时,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七其他
    第二十五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政策,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者,除按国家规定批准延缓离退休者外,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保留其原经政府人事部门评审批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对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或借聘任之机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当地人事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査处。
    第二十七条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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