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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8:41:1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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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职改字〔1993〕72号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中央各驻豫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目前评审工作实际需要,现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为了简化推荐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实行评委会逐级推荐的办法,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厅(局)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审査上报。
    各企事业单位在确定拟推荐人员时,必须实行职改政策、任职标准条件、岗位情况、考核结果、推荐人员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推荐程序一般应为,行政领导提名、人事部门组织定量考核和群众评议、公布考核和群众评议结果,有条件的单位应组织拟推荐对象进行个人述职,最后由领导和单位技术带头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写出推荐报告。
    二、今后经济、统计、会计(含审计)以及开展考试的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首次已评定了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三、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采取考试、考核、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未开展考试的系列凡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按破格条件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定,不得用答辩来变通学历或资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委会的论文不再由个人找专家鉴定,评审时由专业(学科)评审组同行专家共同评价鉴定,并实事求是地写出鉴定意见,供评审时参考。
    五、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同级政府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未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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