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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培〔1993〕49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单位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单位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省直单位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技师的原则
根据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要求,省直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及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考、评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考评技师的工种(专业)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限定在省劳动厅与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以内。
三、考、评技师的对象
凡省直单位在职高级技术工人,或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十五年(含十五)以上,并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技术工人均属于考评对象,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技术工人,如省行业技术比赛的前三名。省级比赛的前六名,国家级比赛的前十名的选手:获得地区以上科技三等奖或在技术革新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由单位推荐经省劳动厅批准,可以参加考评。
四、技师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5、热心传授技术技艺,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五、考评工作程序
1、报名
各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本单位(含所属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符合申报技师条件的技术工人集体报名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并填写《省直单位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报名。
2、培训与考评
对申报参加技师考评的人员,由省工考委、劳动厅根据报名情况,分期分批按专业(工种)委托有关行业或单位先举办高级工培训班(具体培训事宜见省工委豫工考办〔1993〕10号文件)。培训结束后,由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工种(专业)考评组,对参考人员进行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应会)的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厅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在参加高级工应知考试时,对于男年龄50(含50)以上,女年龄45周岁(含45)以上,文化程度偏低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报省工考委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口试或代笔的方法进行。
3、审核与发证
对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各单位对其进行劳动态度、工作业绩两项考核的基础上,填报《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五份),由各工种(专业)考评组织答辩的献技献艺考核,其考核成绩优秀的,经省劳动厅审核批准,颁发全国通用的《技师合格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劳动厅负责综合指导和管理省直单位和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作,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及单位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各单位要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及人员。
七、省直单位的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作,将首先选择部分工种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
八、省单位技术工人考评技师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制定》(劳人培〔1987〕16号)和我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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