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规范性文件资料库-->2009年之前-->1993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三门峡市劳动人事局《关于清偿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4:41:10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险〔1993〕4号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清偿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宣布破产以后,在清偿企业资产时,应按《全民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清偿养老保险金。在清偿养老保险金时,除清偿该企业以往拖欠的养老保险金之外,为了保证企业破产以后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根据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指数,参照外省和我省己出台文件的市地的做法,还要清偿该企业离退休职工10—15年的养老保险金,上缴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企业破产以后,其离退休职工应由该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以上意见请向当地政府汇报后由政府做出决定。    
    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    
    
    

 
   

 
访问量:
网站导航 主办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号:京ICP备09079694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42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2010网站标识码:4100000037 技术支持:山谷网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