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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6 06:41:1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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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培〔1993〕9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技工学校:
    根据劳动部《关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问题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0〕4号)和省劳动厅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聘技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技师的工种(专业)范围
    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工种(专业)范围,限定在省劳动厅与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以内。
    二、评聘技师的对象
    现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评聘对象: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或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二十年并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十年,因不具备规定学历不能评聘为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者;
    2、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班培训合格,而属于工人身份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上述人员可按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豫劳人培字〔1986〕9号),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定员内评聘技师职务。
    三、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技工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技工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学力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4、能胜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5、能主持编制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承担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工作,具有指导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术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教学业务的能力。    
    6、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历,并取得一定成绩,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评聘工作程序
    1、设岗与报名。各技工学校要根据本单位编制定员和实习工作的需要,提出技师设岗计划和拟聘人数意见,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根据岗位设置和拟聘技师人数的情况,组织符合申报技师条件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报名参加技师考评。
    2、培训与考核。对申报参加技师考评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经过生产实习教学法和高级工的培训后,由市、地工人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生产实习教学法由省劳动厅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作为评聘技师的依据。
    3、推荐与评审。各技工学校要成立专门考评组织或委托技校教师职务系列的初级评委会,对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技师人选,被推荐的技师人选要填报《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连同证明自己生产工作业绩的材料报送市、地工考委进行考核、评审。
    4、审批与聘任。经过市、地工考委考评通过的技师人选要报省劳动厅进行审批,合格者颁发《技师合格证书》由本单位进行聘任,落实有关待遇。
    五、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国家关于技师评聘规定的有关津贴等待遇。
    六、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我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1、劳动部关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问题的补充意见(略)
       2、符合申报技师条件人员基本情况调査表(略)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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