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险〔1999〕17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企业)单位:
豫劳险〔1999〕6号文、9号文印发后,各行业单位都主动按6号文、9号文规定对1998年1月I日以后本单位办理的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自查,大部分单位已将自查结果报省劳动厅。针对前段各单位自查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1.1998年办理的退休人员中,确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于6月25日前将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意见、原始病历、本人档案等材料报送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
2.各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名册等改为用“能与ViSUalFoxpro3.0兼容的数据库软件”(按附表所列的数据库结构),用三寸软盘报送,无特殊情况的务必于6月30日前连同本行业特殊工种批准文件(复印件)报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
以上通知要求上报的材料,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即视为无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人员;或是无特殊工种人员。
附件:行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数据库结构
注:
一、“DWBM”按省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规
定的行业企业编码规则编制的行业企业单位编码。
二、“DWMC”在20个汉字范围内尽量填写单位全称。
三、“XH”填在该工种范围内从事工作职工的序号,不同工种的职工序号从头编写。
四、“SHHM”填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职工本人身份证号
码(在原年份前加“19”,共17位),该字段为关键字,必须填写,且要准确、无误。
五、“QSNY”和“ZZNY”两个字段要按照先年后月,即“YY-MM”格式填写。
六、“ZZNY”和“CSNX”,目前仍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该字段不填写。
七、每个职工在数据库中只能占用一个记录,若该职工从事过多个工种的特殊工种工作,须在“BZ”即备注栏中注明从事其它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及从事该特殊工种的年限和所在单位(填写时要控制在100个汉字以内)。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