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省直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效率和便民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省级负责的部分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下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属地管理
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结论作出、文书管理、信息报送及争议协调处理等工作。自2026年1月1日起,原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事项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办理,原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按照属地原则下放,由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仍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办理。
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下放事项范围
原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的下列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组织及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鉴定事项。对各地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办理。
三、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监督管理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员力量和办公条件。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确保鉴定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
2025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