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和营商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行〔2019〕2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24〕140号)、《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21〕4号)、《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7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和执法,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标准化战略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使用范围分为市场监管领域和药品监管领域,实施期限为2026年—2030年。
中央财政下达的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规范资金使用,组织本部门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监督具体项目实施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具体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场综合监管与执法。包括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等活动中的综合监管和有关违法行为查办;重大案件督查督办;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省级举报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市县的市场综合监管与执法补助等。
(二)质量强省建设。包括质量激励政策实施、品牌建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控、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与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等。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督检查。
(五)计量管理。包括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量值传递与溯源、计量比对,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等监督管理,省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等。
(六)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制定、标准化试点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奖补,以及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技术审查、推广、评估、应用等。
(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
(八)综合保障和能力建设。包括行政许可审批、科学研究及普及、应急管理、能力提升、设备装备(含制式服装)配备、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等。
(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条 药品监管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监管检查。用于省药监局统一部署的监管检查任务等。
(二)“两品一械”执法办案。包括对“两品一械”生产、经营等环节违法行为查办,重大案件督查督办,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执法活动,药品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省级奖励,对市县执法办案补助等。
(三)“两品一械”抽检及风险监测。包括完成省药监局制定的年度“两品一械”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任务等。
(四)监管综合保障和能力建设。包括行政许可审批、科学研究及普及、应急管理、能力提升、设备装备(含制式服装)配备、药品标准管理、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等。
(五)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基本建设、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其他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根据财政部分配意见下达至相关项目单位。其他安排至省本级的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转移支付市县的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质量强省建设、标准化工作、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等省本级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程序制定项目方案,从立项依据、实施方案、支出内容、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证,确定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政管理规定、项目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排序,商省财政厅确定拟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和资金规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市县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程序制定项目方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确定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政管理规定、项目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排序,商省财政厅确定拟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和资金规模。
第十条 市场监管领域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分配方法如下:
(一)市场综合监管与执法
基本因素占10%,包括持证执法人员数量占人员编制数比例(权重2.5%)、地域面积(权重2.5%)、市场主体数(权重2.5%)和市场监管所数量(权重2.5%)。
业务因素占70%,包括查办案件总数(权重10%)、案值(权重10%,分别为2-20万元占比1.5%、20-50万元占比2%、50-100万元占比3%、100万元以上占比3.5%)、查办重大案件数(包括国家或省市场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省市场监管局交办案件等,权重20%)、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权重10%)和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业务量(权重20%)。
财力保障因素占10%,为上年同级财政在市场监管专项方面投入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的比例。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管理
业务因素占90%,分别为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安排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和违法案件查办,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监管业务量。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三)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业务因素占70%,包括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权重5%)、商标有效注册量(权重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金额(权重30%)、新获批或认定的各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项目数(权重30%,不含采用项目法奖补的项目)等。
财力保障因素占20%,为同级财政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方面投入占市场监管方面投入的比例。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第十一条 药品监管领域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分配方法如下:
(一)“两品一械”监管检查
业务因素占90%,为承担省药监局安排的监管检查业务量等。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二)“两品一械”执法办案
业务因素占90%,包括查办案件总数(权重30%)、查办案件数量同比增长率(权重10%)、案值(权重15%,分别为2-20万元占比4%、20-50万元占比5%、50万元以上占比6%)、查办重大案件数(包括国家或省药品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省药监局交办案件等,权重20%)和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权重15%)。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三)“两品一械”抽检
业务因素占90%,分别为承担省药监局安排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业务量。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四)“两品一械”不良反应监测
基本因素占10%,为常住人口数。
业务因素占80%,包括不良反应百万人口报告数(权重4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数量(权重15%)、不良反应国家哨点数量(权重10%)、不良反应省级哨点数量(权重5%)、省药监局安排的专项任务数(权重5%)。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五)“两品一械”监管能力建设
基本因素占10%,包括地域面积(权重5%)、常住人口数(权重5%)。
业务因素占80%,包括药品监管企业数量(权重40%)、医疗器械监管企业数量(权重25%)、化妆品监管企业数量(权重15%)。
绩效因素占10%,为上年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细化,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好提前下达和当年下达工作。省级部门支出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和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市县。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应于收到后30日内,分配至省本级相关单位和市县财政。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支出的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转移支付市县的应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的,应按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涉及资产购置的,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从成本、产出、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负责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省级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用于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绩效目标,与项目预算同步报送审核;转移支付市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绩效目标,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收到转移支付资金30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初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偏离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规定开展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上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由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于当年2月25日前提交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财会监督要求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管理的资金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资金下达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推迟下达、截留等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
(四)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序时进度要求;
(五)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七)是否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等;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将检查结果转省财政厅备案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或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行〔2019〕256号)、《河南省省级以上质检中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环〔2017〕24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